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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和市教委关于招生入学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就近免试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
(三)统筹协调原则。对入学矛盾突出的区域,将根据现有教育资源状况和入学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四)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实行“阳光招生”。
二、入学条件及办法
(一)城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和其他区域户籍地适龄儿童、少年
城区二环以内区域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以下同),按招生范围在对口学校直接报名入学,其他区域适龄儿童、少年依户籍地在对口学校直接报名入学。
(二)城区不完全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城区二环以内区域户籍或房产只有其中之一不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也可在辖区对口学校入学登记,由区教委统筹安排辖区及周边学校予以接收。小区配套学校有空余学位时优先统筹接收本小区入住业主子女。
其中,新购住房如果系共有产权的(含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入学对象父(母)应至少共占50%以上(不含50%)的份额,且实际已交房入住,入学对象仅限业主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
(三)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适龄子女
1.在我区经商、务工以及从事其它合法、相对稳定工作的区内外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也可申请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区教委定时、定点、分片开展入学登记,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
登记时,经商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务工的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一年以上)格式化《劳动用工合同》,社保所提供的用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有效凭证(该项不作为必备条件,具备者优先安排),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2.区内云篆山水、樵坪人家公租房承租人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分别在配套学校和指定学校登记入学。
(四)其他特殊人群子女
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拆迁安置户等,其子女由区教委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招生期间,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区教委基教科报名登记。
三、相关事宜
1.每年招生工作启动前(5月底至6月初),区教委将在官方网站(巴南教育网,网址http://www.cqbnedu.com)“政务公开”栏目中,发布各学校的招生范围划分,登记报名时间、地点安排,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工作方案等信息。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将区教委相关通知、学校《招生简章》等信息在校门及招生服务区内张贴。
2.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划片招生范围、入学条件等,只能以我委正式发布的信息或相关文件(函件)为准。任何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就入住业主子女入学所做的单方面宣传或承诺均无效。
区教委招生咨询及举报电话:66227010。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