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超载!”11月7日下午,徐某在像往常一样在郫县郫筒二小华西校区门口接送学生,当被郫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时,徐某底气十足的告诉交警自己遵守法规没有超载行为。然而,徐某却忽视了自己没有营运资格,车辆更没有取得校车标牌的事实,是一辆“黑校车”。14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郫县交警大队了解到,徐某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非营运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郫筒二小华西校区位于郫县长清路和东大路的交叉口,周边交通流量大,近段时间,路口执勤的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川AC58**中型客车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准时出现在学校门口,车内都是穿着校服的小学生,该车的行为引起了民警的注意。11月7日下午4点15分,川AC58**行驶至郫县长青路时,被郫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车内搭载了19名学生。徐某一边拿出证件,一边告诉民警:“我没有超载。”民警进一步询问得知,徐某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工作,每天接送附近某厂区在郫筒二小就读的学生,并每月按人均7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每天送80多名学生,但绝对不超载,一趟拉19人,分5次送完。”徐某说,车辆是自己购买,自己住的小区里有许多学生在该小学念书,由于父母工作忙,接送孩子不方便,于是学生家长和他联系上,他每天开车接送学生上学,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是,徐某简单的认为只要自己不超载就没有违法,忽略自己正从事着“黑校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发现该车既不符合校车外观,又无校车标牌,涉嫌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接送学生非法运营行为。民警当即依法暂扣了涉案车辆。
“校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服务,行驶线路、开行时间等需要取得公安机关许可。”民警介绍,徐某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非营运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之规定,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该车涉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已移交给交通部门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