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厅〔2019〕2号,见附件)精神,现就全面贯彻落实《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各校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认识到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国家和民族未来利益的危害。将《规定》精神传达到每个乡镇(街道)、社区(村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家庭、每所学校,切实做到人人皆知、人人重视。
二、开展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校要按照《规定》工作要求,在疑似失学辍学儿童核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专项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隐患,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存在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坚决予以取缔;对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入学的,采取劝导、司法措施督促其送子女入学;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评估后实施“一人一案”,通过随班就读、入特教学校就读、送教上门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纳入学籍管理;对已办理缓学、免学的,各校要配合乡镇(街道)予以跟踪,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适时接受义务教育。
三、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构建长效机制。深入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在学在籍学生的教育管理,确保其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校要结合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等工作要求,完善联保联控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籍在人不在”等异常情况,建立台账,清单管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校要将《规定》工作要求制度化、常态化,切实杜绝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请各校将全面贯彻落实、排查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区教委基础教育科,邮箱279830810@qq.com。
联系人:田涛 电话:17783505058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
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基厅〔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近年来,一些社会培训机构擅自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以“国学”“女德”教育等名义开展全日制教育、培训,替代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极个别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去培训机构或在家学习,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保障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导致相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依法实现,妨碍了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严重影响适龄儿童、少年成长发展,危害国家和民族未来利益。为切实纠正此类错误做法,特制定《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执行。
各地教育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于2019年上半年尽快部署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导致适龄儿童、少年未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问责,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业务,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不得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