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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给予王梅香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决定

发布于:2019-05-07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给予王梅香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决定

 

王梅香,女,1986年2月1日生,身份证号:500222198602013321,2006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现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中心校教师,任双河镇中心校办公室主任,专技职务中小学二级教师,现聘岗位专技十一级。

2019年3月10日21点许,王梅香酒后陪同男朋友严某到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因认为值班医生态度不好而发生口角和拉扯,进而殴打值班医生和护士。2019年3月11日,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对王梅香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武隆公(巷口)行罚决字〔2019〕57号)。

王梅香身为人民教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第二十条第七款之规定和《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武教委发〔2018〕1号),决定对王梅香给予记过处分;撤销2018年9月区人社局、区教委授予的“武隆区优秀教师”称号;责令双河镇中心校免去其学校办公室主任职务;2019年师德师风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结论;调离原单位到白云乡中心校工作。

本决定自2019年4月9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申请复核。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

 

 

 

抄送: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王梅香。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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